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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日,记者从滕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获悉,目前,滕州市累计启用62处违停自动抓拍监控设备,对机动车违法停车进行抓拍,实现城区主干道路全覆盖。
滕州市公安交警部门在加大对机动车乱停乱放同时,针对通盛路路段实际情况,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从“人性化”执法的角度出发,充分考虑道路两侧商户、小区居民和过往行人、司机的建议和需求,按照人流量、车流量和商户密集度等进行了科学规划,施划了一批临时停车位(每日上午7:00~8:30,下午17:00~18:30),可以满足近100辆车临时停放,受到广大群众的交口称赞。
记者了解到,交警部门之前已经在相关路段马路牙子上刷好了黄色禁停标线,路面也有“禁止停车”路面文字、禁止停车标志指示等,为驾驶员们起到辅助、提醒的作用。在设置禁止停车标志或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违法停车的,处100元罚款。
对于违法停车,滕州已实现“自动识别、自动抓拍”。此外,机动车停得不规范也是违法停车。交警机动车违法停车的情形及法律依据向社会公布,向市民发布《“停车免罚”全攻略》:
第一种情况:路沿石以下机动车违法停车
1、在无机动车停车泊位的地点和设有禁止停车标志或标线的路段不得停车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3条: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不得停车。
2、在划有机动车停车泊位的路段未沿顺行方向停车
法律依据:《山东省实施办法》第49条:机动车在道路上停放或者临时停车时,应当沿顺行方向靠边停放。
3、未在停车泊位内停车
法律依据:《山东省实施》办法》第49条第1款第1项:在划有停车泊位的路段,应当在停车泊位内停放。
4、其他机动车占用出租车停车位停车
法律依据:《山东省实施办法》第52条:在设有出租汽车临时停靠站的道路上,出租汽车应当在临时停靠站停靠,不得在站点外停靠,其他车辆不得占用出租汽车临时停靠站。
第二种情况:路沿石以上机动车违法停车
1、机动车占用人行道停车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按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2、在人行道划有停车泊位的路段,机动车未按顺行方向停车(有箭头标示的按箭头指示方向,无箭头标示的车头朝向行车道)
法律依据:《山东省实施办法》第49条第1条:机动车在道路上停放或者临时停车时,应当沿顺行方向靠边停放。
3、在人行道划有停车泊位的路段,未在泊位内停车
法律依据:《山东省实施办法》第49条第1条第1项:在划有停车泊位的路段,应当在停车泊位内停放。
另外,交通部门也提醒广大驾驶员一些停车的小细节也不容忽视。机动车其他不得停车的情形:
在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
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
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
在路面宽度不足九米的道路上,不得并列双向停车;
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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