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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公布山东省首批住房租赁国有重点
企业名单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委)、房管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加快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要求,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支持专业化、机构化住房租赁企业发展的部署,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7〕73号),经各市研究推荐,现公布我省首批32家住房租赁国有重点企业名单。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大对住房租赁国有重点企业的支持和扶持力度,指导督促重点企业依法经营、创新发展,提高专业化、规模化水平,充分发挥引领和带动作用,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快速健康发展。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12月28日
这些企业能做哪些事呢?
按照《实施意见》,鼓励住房租赁企业收购、长期租用、受托经营闲置住房、库存商品住房、公寓等,用作租赁房源。允许将现有住房按照国家和地方的住宅设计规范改造、审批合格后出租。住房改造应保障结构性安全,不得改变原有防火分区、安全疏散和防火分隔设施,必须确保消防设施、防水功能、排污功能完好有效。住房出租,应当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单间租住人数和人均租住面积标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非居住空间,不得出租用于居住。
《实施意见》允许改建房屋用于租赁。允许将已批地未开工、在建、建成的商业用房、写字楼等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不变,土地用途按程序调整为居住用地。对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开发建设的项目,应重新办理完善相关用地手续,重新核定相应的土地价款,消防等有关职能部门按照改建后的实际使用性质进行审批。鼓励住房租赁国有企业将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厂房、商业办公用房等,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改建后的租赁住房,用水、用电、用气执行居民价格标准。
按照《实施意见》,住房租赁企业申请工商登记时,经营范围统一规范为住房租赁经营,享受国家加快发展生活性服务业的相关支持政策。公安部门比照酒店业管理方式,将住房租赁企业登记的非本地户籍租住人员信息接入暂住人口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对租客信息的有效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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