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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住房公积金管里中心文件
枣住公〔2018〕35号
关于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取消身份证复印件的通知
中心各科室、管理部、分中心、分理处:
为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窗口服务效率和便民服务水平,提升群众满意度,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群众办事堵点难点问题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结合实际,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业务,不再提供职工本人及配偶身份证复印件,其余材料仍需按规定提供,为保证电子档案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前台工作人员对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等业务提供的资料必须做到原件扫描、及时上传,并确保扫描清晰。中心将加强对电子档案的监督检查,因工作人员造成的电子档案缺失或扫描不清晰等情况,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枣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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