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盘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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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3日,枣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发《枣住公[2018] 65号》【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相关业务的通知】
通知要求停止受理购买自住住房已经付清房款的购房职工提交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同时取消为父母子女购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调整借款人还贷能力的认定标准:将借款人月还款额不低于借款人、配偶月收入合计的30%, 不高于70%,调整为借款人月还款额不高于借款人、配偶月收入合计的60%。
枣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进一步收紧,此前4月份,枣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已调整个人公积金贷款最髙额度不超过借款人及配偶公积金余额20倍的贷款条件。新办理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或配偶公积金账户佘额需留存贷款额的5%,在贷款期内中心对留存余额予以冻结,在还清贷款时予以解冻,用于对冲贷款。
同时取消了异地公积金贷款办理,停止公积金3年内提取政策,恢复为职工购买自住住房,在取得有效购房凭证1年内提取。
通知文件全文如下:
枣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文件
枣住公[2018] 65号
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相关业务的通知
中心各科室、管理部、分中心、分理处,各委托银行,各担保公司:
为防范贷款风险,保证资金安全,根据住建部办公厅《关于住房公积金政策执行情况检查及风险隐患排查的通知》(建办[2018] 284号)和住建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GB/T51267-2017)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对部分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进一步规范如下:
一、停止受理购买自住住房已经付清房款的购房职工提交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
二、购买自住住房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的,贷款资金应当划转至售房单位(售房人)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内,不得直接划转至借款人个人账户。
三、取消为父母子女购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四、调整借款人还贷能力的认定标准:将借款人月还款额不低于借款人、配偶月收入合计的30%, 不高于70%,调整为借款人月还款额不高于借款人、配偶月收入合计的60%。
第四项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第一、二、三项以购房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本通知下发之日前签订的购房合同按照原规定执行,之后签订的购房合同执行本通知。
枣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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