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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记者从市人大获悉,《枣庄市城市绿化条例》已于6月29日经我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并于7月24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自9月1日起施行。
条例中规定,新建城区居住区用地周边公园绿地布局三百米半径内应当至少规划建设一处两千平方米以上的公园绿地;五百米半径内应当至少规划建设一处五千平方米以上的公园绿地。新建居住区一类居住用地不低于40%,二类居住用地不低于35%,旧城改建居住区不低于25%;行政办公、文化设施、社会福利、娱乐康体、教育科研、医疗卫生、文物古迹、宗教等用地不低于35%;体育用地不低于40%;商业、商务、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不低于25%,其他服务设施用地不低于20%;公用设施用地不低于30%;物流仓储用地不低于15%;工业用地不超过15%。同时,鼓励以居民住宅楼、桥柱、围栏、棚架、墙体等为载体,在符合公共安全的情况下,实施垂直绿化、屋顶绿化等立体绿化。
城市道路绿化覆盖率方面,红线宽度大于四十五米的,不低于20%;三十米至四十五米的,不低于15%;十五米至三十米的,不低于10%。在历史文化街区和传统风貌区内进行建设活动,不得减少原有的绿地面积。林荫停车场绿化遮荫面积不低于停车场面积的30%,林荫广场绿化遮荫面积不低于广场面积的65%。对于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主次干道应当建设行道树绿化带,行道树绿化带一般采取下沉式绿化,有条件的应当种植双排或者多排行道树,人行道、自行车道绿化覆盖率不低于90%。城市绿道规划应当构建绿道网络系统,突出健身、休闲、游憩功能。
条例施行后,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无论是个人或者单位,在绿地、树穴内倾倒热水或者其他影响树木生长的有毒有害物质,使用水泥、沥青等硬化树穴的或造成树木死亡的,将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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